独区政复决公字〔2026〕第1号
申请人:包某、李某锋
你(们)不服被申请人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经审查,已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独区政复〔2026〕14号、 独区政复〔2026〕17号、 独区政复〔2026〕21号)。
本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但因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
为充分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权益,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独区政复〔2026〕14号、 独区政复〔2026〕17号、 独区政复〔2026〕21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独山子区司法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0号)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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