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公安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是否具有行政 检查主体资格 |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的监督检查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 禁毒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个企业每年至少一次 | 是 |
|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 交管大队 | “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 | 内部安全培训是否到位及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现场实地检查 | 根据实际工作要求,按照月、季度、年开展检查 | 是 |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修正)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 治安大队 | 保安从业单位 |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月一次 | 是 |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 治安大队 |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月一次 | 是 |
| 对旅馆治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根据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 治安大队 | 旅店业 | 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月一次 | 是 |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法规】《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8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 治安大队 | 典当业 | 典当业遵守治安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月一次 | 是 |
| 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 治安大队 | 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服务场所 | 娱乐场所遵守治安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月一次 | 是 |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公安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独山子区公安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6-04-07 18:57
来源:公安分局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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