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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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八条:“新建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工程配套的排水设施;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所处位置及入户管网图;(二)拟排水水质、水量、排放压力等数据资料;(三)污水处理方案、措施;(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和试排水检测。对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确需排水的,双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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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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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提交:
1、所处位置及入户管网图。
2、拟排水水质、水量、排放压力等数据资料。
3、污水处理方案、措施。
4、《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5、《2013年办理排水许可证需检测的项目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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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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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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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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