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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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8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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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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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分局、建设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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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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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填写电子版《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表》(环评)
2、填写《商业用房装饰装修、改造、临时搭建申请表、承诺书》,企业须加盖公章(室内、室外、门头牌匾)
3、施工合同(室内、室外、门头牌匾),A4
4、彩色效果图(室内、室外、门头牌匾)
5、施工图(包括设计方案说明及施工的具体内容,材料材质,涉及结构和电路改造的施工图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室内、室外、门头牌匾)
6、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书(室外),A4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报告(涉及结构安全提供)(室内、室外)
8、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室内、室外),A4
9、委托监理的提供监理合同(室内、室外),A4
10、填写《申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登记表》(清真)
11、加工人员、保管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的免冠彩色近照(若同一人员兼职多个岗位的,不需重复提交)(清真),1寸
12、加工人员、保管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正反面在同张纸上)(若同一人员兼职多个岗位的,不需重复提交)(清真),A4
13、房产证明,A4
14、房屋租赁合同,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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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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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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