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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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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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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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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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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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4、健康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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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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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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