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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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知道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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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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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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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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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
1、设立书面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4、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5、消防证书。
6、名称预先核准表。
7、机构章程。
8、膳食制度。
9、服务制度。
10、管理制度。
11、资金(资产)证明文件。
12、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13、开展服务后人员配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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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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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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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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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规定,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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