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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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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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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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建筑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意见均合格或同意;(三)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已合格;(四)已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五)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房屋工程使用说明书;(六)已支付85%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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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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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竣工验收备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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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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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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