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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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后形成的档案,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补充移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第十一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列文件、资料,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整理建档,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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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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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立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已完成;(二)建立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已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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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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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材料: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查、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开工审批文件。
6、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二、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5、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6、工程开工/复工暂定令。
7、不合格立项通知。
8、质量缺陷、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9、工程竣工决断审核意见书。
10、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11、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12、合同变更材料。
13、监理工程竣工总结。
14、质量评价意见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施工文件:
1、建筑安装工程。
2、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3、建筑电气部分。
4、通风与空调部分。
5、建筑电梯部分。
6、建筑智能化。
7、建筑节能。
8、室外工程。
四、竣工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资料。
2、财务文件。
3、声像、缩微、电子档案声像档案。
五、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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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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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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