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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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施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新修订)》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投资2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独山子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条:“凡在我区范围内投资2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区建设局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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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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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独山子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 2、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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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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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6、规划红线图。
7、总平面。
8、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合同。
9、经审查备案的监理合同。
10、已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
1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2、需要拆迁的,要有《拆迁许可证》。
13、经监理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含有安全技术性措施)或安全组织设计。
14、招标备案手续。
15、资金保函或资金证明(工期一年的资金到位50%,跨年工程资金到位30%)及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
16、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17、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8、动土审批作业票。
19、配套费交纳单据或配套费免征审批表。
20、新开发小区须提交天然气委托代建协议。
21、《独山子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审批表》。
22、《独山子区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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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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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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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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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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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审批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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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指南》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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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交纳单据或配套费免征审批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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