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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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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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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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克独政发〔2015〕19号)已明确区级没有草原征占用审批的权限。我局仅有初审上报的权限,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区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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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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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
1、环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4份)。
2、选址图(规划出的带坐标的)(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发改委立项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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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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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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