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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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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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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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河道内的有关活动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3、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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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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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
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申请表》。
2、国土资源局矿产部门办理的审批文件和采砂申请书。
3、奎河管理处审定的采砂场地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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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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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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