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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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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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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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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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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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2、《烟花爆竹经营(长期零售、短期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通知书(短期零售)》(原件、复印件(留存)各1份)
4、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资料
5、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仓库的证明资料
6、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复印件1份)
7、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8、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
9、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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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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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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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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