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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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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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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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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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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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使用草原10公顷以下,具体审批的项目: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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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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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发改委项目批复等相关材料。
4、《权限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审批申请表》。
草原林业监理站审查合格后,交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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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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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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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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