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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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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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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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临时使用草原30公顷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草原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
2、有明确的使用面积,临时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3、征得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
4、有植被恢复方案,并交缴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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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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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发改委项目批复等相关材料。
4、《权限内办理临时使用草原审批申请表》。
草原林业监理站审查合格后,交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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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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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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