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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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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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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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草原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临时使用草原面积30公顷以下;
3、使用期限2年内;
4、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征得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
6、有植被恢复方案,交缴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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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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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发改委项目批复等相关材料。
4、《权限内办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申请表》。
草原林业监理站审查合格后,交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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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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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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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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