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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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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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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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
2、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3、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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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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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出具:
1、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
2、技术所有权证明。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技术合同文本。
5、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书。
6、《技术合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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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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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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