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创新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0日
独山子区创新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山子区创新创业引导性资金的管理,健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扶持体系,激发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活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克拉玛依市创业引导性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创业专项资金、众创平台建设科技专项资金,统称为创新创业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创业专项资金为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创业培训、房屋租金、社会保险、创业项目等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等扶持奖励。
众创平台建设科技专项资金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众创空间的宽带接入平台、公共软硬件、专利等补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资金重点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创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创新性原则。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探索“众创、众包、众扶”新模式。
(三)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注重公开公平。
(四)实效性原则。通过资金扶持,打造有利于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环境,促进和带动更多的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第二章 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创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复员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
经审批后,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的自主创业人员,不受户籍和初次创业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SYB、IYB等创业类培训,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屋租金补贴标准及申请:
(一)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给予房屋租金补贴。第1年可享受实际房屋租金100%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第2年可享受实际房屋租金7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3年可享受实际房屋租金50%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共3年。
(二)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在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后的3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税收完税证、租赁房屋产权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申请: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类人员初次创业经营满1年以上,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本人及招用的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须在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后的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九条 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的房屋租金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入驻我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成功经营满1年以上且没有违反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各创业主体,可以按照每户为单位享受房屋租金补贴,补贴由基地管理方统一申请,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二)各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成功并吸纳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吸纳的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其中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鼓励开发创业项目,支持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推介、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对审核通过后发布的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按照每个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创业咨询专家团队,专家采取聘任制,管理费用由创业专项资金保障,每年5万元。
创业咨询专家团队职责:
(一)负责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课题研究。
(二)参与创业项目征集、设计、开发、评估论证和社会推介。
(三)定期为创业者提供“坐诊”服务,并做好跟踪指导。
(四)深入一线,为创业人员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全面指导服务。
第三章 众创平台建设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宽带接入补贴标准及申请:
(一)鼓励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免费提供带宽互联网接入及使用服务;对众创空间实际宽带接入和使用费100%补贴,第1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2、3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共3年。
(二)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向区科技局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宽带接入和使用合同凭据。经审核通过后,以众创平台建设科技专项立项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软硬件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及申请:
(一)支持众创空间完善软硬件设施,丰富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购置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以及单台(套)价格1万元以上的公用设备等,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向区科技局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公用设备购置凭据。经审核通过后,以众创平台建设科技专项立项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内:
(一)已经列入我区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
(二)有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等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1年的。
(三)使用自有、共有产权的房屋或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关系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
(四)在各类商业场所经营形式为扣点经营或相似形式经营的。
(五)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符;经营场所与注册地不一致;门头与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不一致;经营实际面积与租赁合同中面积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复员军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之日起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退役复员军人是指自退役、复员之日起5年内的本区户籍军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包含: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4.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5.低收入家庭中的“4050”人员;
6.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享受各项创新创业补贴的主体应参加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区科技局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创业跟踪回访服务,不予配合行为将记录在册,达3次及以上的,取消后期享受创新创业补贴的资格。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主体提供的补贴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瞒、串通,骗取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或接到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投诉、举报后,一经查实,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科技局与财政部门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取消后期享受各项创新创业补贴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年是指连续累计12个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创业专项资金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管理并负责解释,众创平台建设科技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