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和组织实施我区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拟订我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拟订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我区出台规范性文件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对建立健全基层环保管理体系提出建议。
2、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区环境信访工作;参与调查环境污染纠纷、事故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3、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督查、督办、核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牵头规划、调度、协调全区生态环保产业投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负责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审核、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环境保护工作。
7、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9、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区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10、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区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负责环境保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管理。
13、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14、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