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与维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维护单位、维护职责及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七十一条规定,现我区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保修责任。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为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5年、供热系统2个采暖期、给排水管道2年;在保修期限届满后,小区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由12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同时,涉及需要更新、改造的小区公共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动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予以实施。另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二、加强维护单位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制定《独山子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办法》,由住建局、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每月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小区公共设施情况占比15%,同时将3%的物业费做为考核资金纳入监管账户,对于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2021年第一季度已考核物业服务企业12家,考核资金12525元。 三、提升施工及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全程质量管理,压实监理监督责任,规范开展施工材料的检验,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共监督作用,邀请居民参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通过公众力量对施工及材料的事先介入,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而加强施工及材料质量的监督。 四、广泛开展爱护公共设施的宣传 区住建局联合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爱护公共设施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公告、竖立温馨提示牌等形式号召广大居民爱护公共设施,目前已张贴公告69份,竖立温馨提示牌17处。 (联系人:钱文宝,联系电话:0992-36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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