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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发布时间: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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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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